盲人按摩师掉入窨井受伤,谁来赔?怎么赔?湖南湘潭法院判了

湖南高院 雨路 2025-09-08 17:27:22

导读:马路井盖未盖,59岁盲人按摩师掉入窨井受伤,误工费支持吗?判了!

盲人雨夜下班回家,不料落入马路斑马线上的窨井里。窨井管理责任方认为井盖移位属台风暴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盲人已达退休年龄,拒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近日,湖南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淑芳(化名)是一名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2023年7月18日22时左右,59岁的刘淑芳从按摩店下班途中,因下雨,刘淑芳遂一手持伞,一手拄着盲杖缓慢行走。行至某路段的斑马线过马路时,因斑马线上的窨井盖没盖,刘淑芳右脚踩踏陷落井中。

随后经他人拨打120,被救护车送去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右足软组织挫伤等。刘淑芳住院共计21天,共计花费治疗费21,182.77元。

案涉井盖系某道路管理处负责普查建档和日常维护管理。某道路管理处认为,窨井管理责任方认为,当晚受台风影响,当地出现暴雨天气,井盖受损移位属不可抗力因素。刘淑芳既然明知自身存在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淑芳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某道路管理处是否应当赔偿刘淑芳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道路管理处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者,对市区道路井盖负有管养、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与责任,案涉窨井井盖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道路管理处辩称刘淑芳雨夜出行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刘淑芳作为盲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手持盲杖并缓慢前进,已经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某道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某道路管理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淑芳受伤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其仍从事劳动并因受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故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刘淑芳在事故发生时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法院根据其从事的行业,参照湖南省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50,50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20,754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刘淑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 000.55元。某道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斑马线作为行人安全通道,井盖缺失相当于“道路陷阱”,管理人需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本案中,某道路管理处以台风暴雨属“不可抗力”抗辩,但该公司必须预见极端天气下的井盖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装防移位装置、暴雨前专项排查等,未尽预防义务即构成过错。刘淑芳持盲杖缓行已尽到充分注意,某道路管理处主张盲人不应雨天外出,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平等权。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将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赔偿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无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主张误工费。传统观念中,法定退休年龄往往被视为劳动能力的分水岭,超过该年龄的人员似乎不再被纳入劳动者范畴。然而,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已达退休年龄却因各种原因继续从事劳动以获取收入的情形。本案中,刘淑芳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她作为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依靠自己的双手和专业技能赚取收入,体现了她的自立精神和社会价值,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误工损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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