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一张已于十年前到期的借条,还能如愿要回借款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5年1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70,000元,借期一个月,被告随即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予以确认。此后,原告未向被告催促过还款,直至2024年6月后,原告数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向其催讨借款,被告均作出“嗯,我知道……”等类似回复。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借贷日期为2015年1月9日,借期一个月,案涉借款于2015年2月9日到期,原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月9日之后的两年内,其就案涉借款向刘某进行过催告导致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2月9日届满。
原告李某提供了与被告刘某通话录音、谈话录音,认为在2024年,刘某已表达了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录音,刘某有承认70,000元债务存在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该债务,更未有自愿履行的行为。“承认债务存在”并不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因此,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作出了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并不具有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杜雨思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