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为闲置物品流转提供了便利,但将视频课程转手售卖,虽看似“物尽其用”,实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某远程教育公司开发了众多品牌的视频课程,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发现郑某通过某APP店铺,以10元的低价售卖自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药理学视频课程及讲义,郑某通过此店铺使用百度网盘链接分享侵权视频187个。某远程教育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证书方式取证并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某APP店铺销售的视频课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课程画面、声音完全一致。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视频课程受版权保护,仍通过网络平台售卖牟利,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侵犯了某远程教育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双方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赔偿数额。结合郑某侵权数量、销售价格、主观过错程度及某远程教育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郑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远程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则涵盖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衍生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物品的二手交易,例如合法购买的正版书籍,消费者可转卖、赠送或出借。而视频课程作为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许可上传、分享、出售视频课程,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