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长沙三名大学生在短视频评论区兜售所谓“催情药”“三唑仑”,声称“无色无味”“短暂失忆”。实际上,他们卖出的不过是自来水、维生素片和口香糖,竟骗得钱款60余万元。
近日,该案在湖南宣判后引发网络热议。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不少人疑惑:既然没有卖毒品,只是“卖水”“卖糖”,为何会判如此重刑?
“这三人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最高法诉服中心律师志愿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拒不返还的,构成诈骗罪。另,司法解释明确,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李兵分析,本案中,三人通过虚构药效,骗取钱款60余万元,已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刘某作为主犯,年满18岁且无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刑罚。向某、伍某为从犯,且可能案发时是未成年人,其中伍某可能有退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较轻,并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的关键不在于卖的东西有没有毒,而在于虚构事实骗钱。”他指出,哪怕只是卖“水”和“糖”,只要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就应适用相应的刑罚。
“表面上看,这些买家想弄到违法的东西,结果反被‘割韭菜’,让不少人觉得戏剧化。但在法律上,买家的动机并不影响定性,诈骗行为已经客观存在。更何况三人分工明确、跨省操作,短期内就骗得六十余万元,如果不依法严惩,很可能被更多人效仿。”李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