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社会公认的诚信准则,可总有少数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动“歪脑筋”,试图通过离婚、放弃财产等方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作为践行“枫桥经验”的基层司法阵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坦坪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全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嘉禾县居民张某(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李某(原债务人,后死亡)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彼时,李某尚欠张某砖款未还,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正组织双方调解期间,李某却悄悄上演了一出“财产转移戏码”——6月6日,李某出具《放弃不动产权利证明书》,自愿放弃其与妻子李某1(被告)共有的、位于嘉禾县某小区房产的全部权利,将房产无偿变更为李某1单独所有;7月7日,李某又与李某1签订《离婚协议书》,再次明确上述房产归李某1所有,同时约定李某享有另案债权。同年8月,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载明李某需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张某10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始终拒不履行。
2024年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张某为实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的继承人(妻子李某1、子女李某2、李某3,均为第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已离婚,房产归李某1,子女未继承遗产”,执行陷入僵局。经多方查证,张某才发现李某在2022年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房产的事实。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于2025年3月向嘉禾县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转移房产时,虽享有一定债权,但同时还拖欠案外人王某、赵某等其他债权人债务未履行。其在明知自身负债的情况下,无偿放弃房产权利,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负有到期债务且未清偿的情况下,于诉讼期间无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权利,导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中“债务人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某放弃涉案房产权利的行为;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涉案房产归李1所有”的约定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基层法庭打击恶意逃避执行、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若该约定是为逃避债务而签订,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需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张某因房产转移未公开,直至执行阶段才知情,故未超过期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