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身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胡蒙、张惠皖  怀化中院 雨路 2025-09-15 11:05:51

导读:车辆驾驶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身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22时许,小均(化名)与朋友驾驶案涉车辆一起去水坝下捡鱼,小均将涉车辆停在码头旁的斜坡上(车头朝上,车钥匙未拨出),便去往河边。不久,小明(化名)到现场后,请求朋友A将其送去捡鱼,说完后小明走上坡去脱衣服,再走下来时上了案涉车辆,并驾驶案涉车辆往前移动几米后,小明便下车往河边走,当步行至案涉车辆车尾时,车辆突然往后溜,小明被碾压致死。后其朋友A进入该车的驾驶室,发现汽车挡位是空挡,手刹没有拉满。

2023年9月8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小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动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此认为小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小明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裁决结果

小明近亲属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系受害人挪车后,车辆后溜把受害人碾压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着重分析受害人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即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车辆的控制已经结束,应该以交强险的“第三者”获得赔偿。

(一)责任保险“第三者”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都没有对第三者进行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明确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扩大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也因此,长期以来实务界也饱受责任主体混乱的困扰,对于车外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车外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实践争议

车外驾驶人,就是事故发生时身处在车外的驾驶员,对于驾驶人在车外受到损害,能否以交强险第三者赔偿,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驾驶员身份固定论,该观点认为,驾驶员无论是在车里和车外都不能改变驾驶员的身份,其身份不发生转变,驾驶人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受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该观点的法理基础在于侵权责任基本原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不能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得自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理论中,所有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一旦遭受到其他人员损害即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传统理论上,行为人不能因自身侵害而请求赔偿,放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中,驾驶人作为操作侵权工具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害,当然不得自我赔偿损失,更不得通过保险法律关系转嫁责任给保险人承担。

另一种观点为驾驶员身份可转换论,该观点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中赔偿对象的“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车辆而言,即指交通事故或危险发生的瞬间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或物。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已经在车外,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并且无论是客观原因(车辆自身的缺陷)还是外力(风力)等造成损害,驾驶人对损害不具有过错,其身份可以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几种判断“第三者”转化的因素中,该观点认为对车辆的控制权应该放在首要,实务中表现为,车辆是否熄火以及驾驶员是否还实际掌控车辆等。

(三)法院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第三者”赔偿的处理意见

本案中,法院认为车辆驾驶人在驾驶的车辆外被撞属于交强险、商业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交强险制度设计意图主要是为因私人无力赔偿使第三者陷于困顿,而尽量弥补或者减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合理推导得出,凡是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之人应当尽可能作为第三者予以赔偿;同时,从规避危险角度来看,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车外第三者对机动车造成的危险的规避能力,没有本质差异。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交通事故的不特定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当驾驶员身处车外对于事故车辆没有掌控能力的情况下,车外驾驶员与纯正的车外第三者之间没有本质差别。

其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车上人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以及驾驶人离车、查看车辆状况等,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遭受人身损害的,脱离车辆的车上人员、离车的驾驶人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车上人员”,不能因其脱离本车而将其“转化”为第三者。上述“车上人员”被本车撞伤的,依法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但如车上人员离车休息时被本车撞伤等情形,依法应纳入事故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死者小明系停车熄火后遭到该车碾压,此时小明的身份已由操控车辆的驾驶人员转变为普通行人,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对车辆的操控已经结束,不再是驾驶人身份,为车辆外人员,应当能够转化为“第三者”,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证据,所以应在保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

再次,车外驾驶人是否成为“第三者”可以参考同类判决。2015年度案例的“牛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20年度案例的“李某保险纠纷案”的判决中,人民法院认可驾驶员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虽然具体案情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实践中的观点多支持“第三者”转化,但是在适用的时候有条件,有的需要考虑驾驶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或者是否在车外与车辆发生二次碰撞等。

作者:胡蒙、张惠皖 
来源:怀化中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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