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为催租锁门,造成的损失谁买单?

冉利咸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5-09-12 17:35:04

导读:租赁双方在产生争议时,应当及时沟通,积极协商,相互配合。

  租房过程中,房东希望找到“神仙租客”,租客希望遇上“暖心房东”,实际上,这种和谐的租赁关系,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理解包容。近日,在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案中,租客拖欠租金,房东催缴、要求搬离无果后换锁逐客……双方关系一步步恶化,闹得不可开交,直至对簿公堂,究竟孰对孰错?

  2017年11月15日,魏某拥有一块空地欲出租。熊某知晓后便与其协商,后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熊某在租赁的场地上新建厂房、购置设备,用于汽车施救与维修。

  2023年,因大量经营款项未能及时收回,熊某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了魏某的部分租金。2024年2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熊某尚欠魏某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场地租金、厨房租金、水电气费共计213343元。熊某支付了1万元后向魏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因拖欠租金等费用,现转化借款形式偿还出借人,并约定还款期限。

  然而,熊某未按约偿还款项,魏某于2024年3月7日将出租场地关门上锁,持续至4月24日,导致熊某无法正常经营。

  2024年6月,魏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支付借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熊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2024年7月1日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停业损失和场地投入剩余价值损失。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熊某与魏某自愿签订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合同期内,熊某拖欠魏某租金属实,但通过双方的结算和出具欠条,熊某欠付租金等费用已转化为借款,租赁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

  魏某关门上锁致使熊某无法经营,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对熊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因魏某关门上锁的违约行为导致熊某无法经营,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熊某营业损失和实际投入设备的残余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魏某赔偿熊某相关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恩施中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租赁双方在产生争议时,应当及时沟通,积极协商,相互配合。在维权过程中,切记要依法维权,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或不当的手段,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冉利咸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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