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法定上限的情况。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能否主张抵扣借款本金?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纠纷。
2020年3月20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吴某向李某交付10000元后,李某当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3%”。此后,李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双方借贷发生时约定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超出现行法律规定范围,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对李某多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抵扣。
法官提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法律设定利率保护上限,旨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这既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法的借贷环境。
作者:晏敏钦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