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湖南宁乡一公司老板被判处罚金

邹晴 宁乡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9-18 16:49:44

导读:拒不支付工资,男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劳动者勤勤恳恳付出理应足额如期拿到薪水,但偏偏遇上了关闭手机“玩失踪”的老板……

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8月,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拖欠了公司劳动者张某、李某等人工资,被告人赵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13日,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B门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应在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375000元给甲方,剩余甲方价值65万余元作为被告人赵某的入股资金。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陆续收到转让款26.5万元,在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采用关闭通信工具及离开宁乡的方式逃避劳动者讨薪。

2022年9月,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到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维权,公司现负责人陆续向劳动者支付13万余元工资。

2022年11月3日,张某等18名劳动者向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拖欠工资465608元。2022年11月21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2023年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28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3年11月22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案移送宁乡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支付被害人朱某等人的工资,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已全部缴纳罚金。

小宁提醒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丧失诚信、逃避责任的表现,不仅阻断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途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易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邹晴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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