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也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金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
小丽(女)与小强(男)于202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23年3月,小丽因与小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搬出家中,开始与小强分居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小强提出,结婚前给付小丽彩礼金10万元、见面红包4.1万元、金首饰2.8万元,婚后还给付了小丽生活费等,前后共计给付了小丽近四十万元。他的家境本就不富裕,可谓举全家之力与小丽结婚。他并无任何过错,如果离婚,小丽必须将上述彩礼金等费用及金首饰全部予以返还。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强为与原告小丽结婚,给付原告彩礼金、金首饰及红包礼金,符合本地习俗。但被告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本人收入不高亦不稳定,其为与原告结婚支付的各项费用应该是举全家之力,被告是希望与原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一辈子,而原告仅与被告共同生活了不到两年时间,两人婚后也没有共同生育小孩,被告不论是经济还是感情上的付出,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较短,未共同孕育子女,被告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过错。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在无法挽回原告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金器,以通过从经济上来弥补其情感上的缺失,合情合理亦不违法。湘阴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判决由原告返还被告4万元,已赠送的金器不再另外返还。双方服判,原告小丽已将法院判决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小强。
近年来,因恋爱分手和夫妻离婚所涉及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返还比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湘阴法院考虑彩礼的习俗特征,并根据不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过错及孕育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既解“法结”,又解“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