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戚开办养猪场未签订书面协议,是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邓国军 曾星新 宜章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9-16 17:03:03

导读: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人们常说亲兄弟明算账,但亲朋好友基于彼此间的信任,仅凭口头约定就合作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形下,合伙关系是否依然成立?双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与被告周某系亲戚关系。双方自2014年起口头约定共同合伙开办养猪场,由周某出资,谭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协议。

2024年5月16日,因合作出现分歧,双方在亲属的主持下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并签订了清算单。清算结果显示,周某应补偿谭某606 468元,同时注明养猪场向某服务部支付的押金208 518元由两人平分。当天,周某向谭某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欠条,对债务予以确认。2024年5月27日,周某向谭某妻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00 000元。然而,剩余款项周某却迟迟未付,谭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欠款506 468元。

庭审中,周某辩称合伙关系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欠款金额存在重大争议。其认为2024年5月16日的清算仅对部分账目作粗略核对,所依据的是谭某单方提供的结算材料,其中包含大量模糊项目,且缺乏交易合同、发票或收据佐证,也未经其签字确认。周某还声称,合伙期间曾通过微信向谭某累计转账727 094元,该部分未在清算中体现,谭某主张的金额明显虚高。此外,周某以受胁迫签署欠条为由,辩称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宜章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与周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多年来共同出资经营养猪场,合伙合同已通过实际履行成立,合法有效。2024年5月16日,双方在亲属见证下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并由周某亲笔出具欠条确认债务606 468元,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欠款金额,法院在审理中全面核查了资金往来。周某已支付的100 000元应予扣除。对于某服务部退还的押金208 518元,根据双方“两人平分”的约定,周某应享有104 259元。但因周某在合伙结束后未经谭某同意私自取走押金18 609.45元,该笔款项应当返还。此外,双方一致同意因违约被服务部扣取的60 000元违约金由各人承担一半,即周某需负担30 000元。上述周某应得押金部分,在扣除其私自取款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55 649.55元可抵扣欠款。综上,周某实际尚欠谭某450 818.45元。

对于双方合伙期间建设的养猪场猪舍等财产,因未在本次清算中一并处理,且双方未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法院认定该财产属尚未清算的合伙财产,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偿还谭某欠款450 818.45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郴州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分三期支付上述款项。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中,许多纠纷的根源往往在于约定模糊、权责不清。口头约定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极易因记忆偏差、表述模糊等因素引发争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有序的合作关系不仅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更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法官在此提醒,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合伙事务管理流程、留存关键交易与沟通证据,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保障合伙关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作者:邓国军 曾星新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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