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8月14日至9月10日,蒋某驾驶摩托车,先后三次在岳阳市所辖岳阳县、汨罗市、临湘市等地,通过拉扯电动摩托车钥匙孔下的拉线打开座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电瓶线的方式,盗取电瓶共计33只,价值约2800元。蒋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电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
另查明,蒋某于202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盗窃,且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取的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马皓韬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