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采购物资被辞退,员工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

宁乡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08 10:33:25

导读: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员工受雇于公司理应以公司利益为先,有人却借着担任采购员的便利高价采购物资损公肥私,被辞退后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7日,严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担任采购岗位工作,乙方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失的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023年12月,某蔬菜供应商向公司采购部催要货款,公司才发现严某拖欠货款未付,而该笔采购款公司早已通过报销的形式支付给严某。

2024年1月31日,严某与采购部负责人主管签具《关于与采购部严某账务结算说明》确认严某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挪用公司资金43201元。

2024年2月1日,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认:第一,在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的生鲜采购中,因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部分生鲜采购成本高于市场价20%,该部分导致公司高于市场价多支付款项25000元;第二、挪用公司货款43201元,至今未将该款项支付给供货商。

2024年2月1日,公司员工兰某等四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职工代表意见一栏签字表明辞退通知书载明的辞退事由属实,同意执行公司制度。

2024年2月1日,公司向严某作出《辞退通知书》载明,严某连续违反公司制度,且相关情形公司已多次沟通。其中从入职至2023年11月24日止,在30多万的生鲜采购中以高于市场20%价格采购物品,符合采购部管理制度中第六项第(3)类“杜绝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对营私舞弊、收受回扣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和经济损失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处罚,严重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鉴于以上行为,公司认为严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听取各方意见,公司决定于2月1日对严某做出予以辞退处理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2024年2月18日,严某通过微信收到“辞退通知”。严某认为,公司辞退后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严某在生鲜采购中以高于市场20%价格采购生鲜,导致公司多支付25000元。同时,严某存在挪用公司货款43201元(均超过六个月)的行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符合劳动合同中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约定,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公司辞退严某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严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彼此信任、充分合作。劳动者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挪用公司资金、不损害公司利益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无需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也应遵守。严某利用自身职权便利谋取私益,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红线,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据此将其辞退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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