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撞人致残,巨额赔偿谁买单?

陈琼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22 16:31:47

导读:外卖骑手作为新兴职业群体,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交通事故风险较高。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能仅凭一纸协议简单认定,而应根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为大家送去便捷。然而,骑手在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致残,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是骑手个人,还是平台公司,抑或是保险公司?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5日,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丁某行至雁峰区某路段出口时,与正在送餐的外卖骑手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丁某十级伤残、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丁某无责。

肖某与某网络公司(外卖平台合作方)签订了《配送合作协议书》,由某网络公司为肖某等192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丁某将刘某、肖某、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辩称:与肖某只是合作关系,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侵权法律关系,而其与被告某网络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一并处理的规定,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争议的焦点是责任主体及各自赔偿范围。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核定被刘某、肖某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肖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虽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某网络公司对肖某的工作时间、跑单区域、服务质量等均存在实际管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肖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应由某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网络公司已为肖某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丁某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丁某损失的50%,即96054.20元;刘某赔偿丁某剩余损失的50%,即96054.20元;肖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作为新兴职业群体,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交通事故风险较高。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能仅凭一纸协议简单认定,而应根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在此提醒:外卖平台及其合作方应切实履行用工管理责任,及时为骑手投保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既保障骑手权益,也降低自身经营风险;骑手送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避免超速、逆行等危险行为;市民如遇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可依法向平台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琼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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