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本是未成年人放松休憩的时段,但因安全意识缺失或监护不当,欢乐场景也可能转化为人身损害纠纷。近期,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该案的处理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与监护人责任履行敲响警钟。
2024 年 1 月 13 日下午,年仅 9 岁的小王与小李在公共广场燃放鞭炮期间,11 岁的小余进入该广场活动。小王在发现小余后,提议点燃鞭炮对其进行恐吓,小李当即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将已点燃的鞭炮投掷至小余身旁,小余受惊后随即逃离现场,小王与小李仍继续尾随并向其投掷鞭炮。期间,一枚鞭炮在小余左耳附近爆炸,导致小余左耳受伤并出血。
事发后,小余被立即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经诊断为 “左耳炸伤、左外伤性鼓膜穿孔”,产生相应医疗费用。小余的父母就赔偿事宜与小王、小李的父母协商无果后,遂以小余为原告,将小王、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人民法庭,主张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秉持 “实质化解纠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的原则,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权益,决定采用 “背对背” 调解方式推进纠纷解决。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小王、小李的父母释明:根据已查明事实,目前无证据证明致伤小余的鞭炮系小王或小李单独投掷,但二人共同实施恐吓、投掷鞭炮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且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官针对小余一方主张的赔偿数额,与小余的父母逐项核对医疗费票据,依法剔除与本案损害无直接关联的非必要支出,最终确定合理赔偿范围及金额。
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与调解引导,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小李的父母共同向小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5000 元,该款项已于调解当日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特别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法律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燃放过程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而未成年人对危险行为的后果认知能力不足,更易引发安全事故。实践中,未成年人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损害的案件,往往反映出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法律制度的刚性保障,更需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引导其远离危险行为,同时尽到日常监护义务,避免因监护疏漏导致侵权或受害事件发生,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筑起防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