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打破了某居民区的宁静。被害人谭某某家的柴房被人恶意纵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房屋内外严重损毁,所幸居民及时发现并扑灭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然而,这场火灾并非意外,而是一起蓄意报复的犯罪行为。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因固执地认为邻居谭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好吃懒做”,不仅三天两头拉着自己丈夫打麻将,还疑神疑鬼地觉得被害人张某某和自己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些负面情绪日积月累,最终让她失去了理智。
案发当晚,被告人郑某某将玉米芯蘸上酒精燃料后点燃,直接扔进被害人谭某某家的柴房。“我就是气不过,想给他们一个教训。”被告人郑某某事后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全然不顾该区域是人口密集的居民区,一旦火势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居民区实施的纵火行为虽然针对特定对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极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桑植县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综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因“怨火”上头实施报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纵火泄愤看似是在宣泄情绪,实则会“引火上身”,大家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