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70%给同居女友,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怎么分?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21 10:52:54

导读: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如何辨别逝者意愿,平衡生者权益?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罗某某自2010年左右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

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被告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原告罗某认为遗嘱无效,故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遗嘱是否有效?二、罗某某生前所留存款12万元及身故后按照政策享受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2元、抚恤金43789.68元、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应该如何分配?

针对焦点一,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在本案中,丧葬补助金,是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关于后续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关于罗某某生前存折内个人财产按照比例分配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针对焦点二,在本案中,被告苏某某非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被继承人罗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罗某某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苏某某占70%,原告罗某占30%,故在罗某某葬礼结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

在被继承人罗某某名下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按照遗嘱,分得政策发放的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罗某某的丧事由苏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原告方的亲友,部分来源于被告方的亲友,考虑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苏某某非罗某某的近亲属,也非罗某某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罗某所有。

判决结果

综上,屈原法院判决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归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苏某某所有。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老人遗嘱中涉及个人合法财产部分,若遗嘱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尊重老人意愿,按照遗嘱执行。但抚恤金和丧葬费性质特殊,二者均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屈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同时提醒公众,订立遗嘱时应明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财产权益,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家庭成员也应注重沟通与理解,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既要尊重逝者意愿,也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