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拘留仍拒付工钱,湖南岳阳一“老赖”被判刑

叶文成 湘阴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21 10:51:08

导读:有钱打牌没钱付工钱?拒执,判刑!

跟着老板辛苦干活却被拖欠工钱,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近期,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湘阴法院判决易某支付冯某劳务费236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执行期间,因易某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湘阴法院于2024年8月两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

经查,2024年1月至8月,被告人易某微信账户进账12万余元,出账12万余元,仅2024年1月至3月的网上打牌支出流水就达1万余元。

湘阴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7月26日将此案移送湘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自诉人冯某于2024年10月14日提起刑事自诉,同日,湘阴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易某于2024年10月14日被湘阴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有务工等合法收入,但将部分收入用于赌博,未将收入款用于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湘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易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轻者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被告人有收入却将收入用于打牌赌博等违法开支,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是典型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积极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湘阴县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执行攻坚力度,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构建诚信社会努力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叶文成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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