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时,还款算作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
赵某与秦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赵某以其公司经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秦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2年,赵某出具了加盖其个人及公司印章的借据。秦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截至起诉前,赵某仅分三次偿还共计6万元(2024年4月23日3万元、2024年6月2日2万元、2024年10月30日1万元),剩余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秦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书面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赵某已偿还的6万元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即该款项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鉴于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经分阶段计算,法院判决2024年10月3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赵某应当以借款本金184386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向原告秦某支付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王巧利 王俪洁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