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擅入工地坠井致伤残,家属索赔24万,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宜章法院 雨路 2025-08-14 15:59:39

导读:7岁儿童擅入工地坠井致伤残,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一名小学生放学后途经工地,不慎坠入地桩深井,造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这起事故由谁来担责?请看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下午,就读一年级的黄某放学回家途中,经过宜章县某楼盘项目附近斜坡上的护壁桩时,因上方盖板松脆,不慎掉入深井内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先后被送往位于宜章县、郴州市和长沙市的三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颌骨体偏右侧份骨折、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骨折并颞下颌关节半脱位、周围软组织挫伤等,并接受了全麻下行骨折手法整复术及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等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还需定期复查及适当康复性治疗。因黄某父母同该楼盘开发商某投资管理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开发商某投资管理公司追加护壁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为本案的第三人。被告开发商主张已在工地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认为黄某擅自破坏围栏进入非通行区域玩耍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三人施工方则表示工程已验收合格并退场,与事故无关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黄某未满8周岁,但作为一年级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其放学必经之路,系擅自进入围挡区域且桩基上有盖板,而坠入桩基内。同时,黄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认定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而被告开发商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桩基的管理责任人,虽然事发地点并非公共场所,但其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导致未成年人能够随意进入危险区域,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60%的主要责任。第三人施工方因工程已验收交付,且系开发商明知桩基未填平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故施工方不承担责任。

经核算,黄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4025.67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原告黄某146415.4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安全意识较弱,对危险缺乏足够认知。作为监护人,家长不仅要通过日常教育让孩子识别危险区域,更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行为习惯,让孩子从小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施工单位和管理方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避免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对建筑工地、深坑等危险区域,要设置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确保围挡牢固、警示醒目,并建立定期巡查维护机制,确保防护措施安全有效。一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以本案为例,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某一方的问题,而是双方或多方疏忽导致的。只有各方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履行好自身的安全职责,才能有效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共同守护大家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宜章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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