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后妻子买车,离婚后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岳阳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19 15:57:04

导读:法官在此建议,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

丈夫借钱购买货车,妻子为车辆所有人,离婚后妻子却称“不知情、不认账”?离婚协议能否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款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日,梁某有意购买货车,因积蓄不够向彼时为梁某司机的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彼时为梁某妻子的郑某在一份经销商为岳阳市某公司的《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上签字捺印。3月3日,李某向梁某出借30000元,梁某前往岳阳市某公司购买货车。3月4日,交警部门为郑某发放机动车行驶证。3月15日,岳阳县某某运输部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郑某。

此后,梁某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3日,后因梁某无钱继续偿还借款本息,遂于2024年向李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30000元、月利率为1%的借条,约定2年内还清。2025年1月,梁某与郑某在岳阳楼区法院调解离婚。3月2日,因梁某未向李某归还欠款。经多次催讨还款均无果,李某将梁某、郑某诉至岳阳县法院。

郑某辩称,其与梁某离婚系因梁某在外赌博且存在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梁某未向其主张李某所借出的30000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梁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梁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李某借款。同日,郑某签订《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表中载明的经销商为岳阳市某公司。3月3日,李某向岳阳市某公司支付购买货车的款项。3月4日,郑某为该货车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并于3月15日成为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岳阳县某某运输部的经营者。

原告作为梁某、郑某曾雇用的司机,有理由相信梁某、郑某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证明梁某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购买货车,借款实际用途是投入郑某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且购买的货车所有人为郑某。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郑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李某因实现债权实际发生所支付的代理费用。判决后,两被告梁某、郑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况。即使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也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向李某借款的3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在此建议,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夫妻离婚时亦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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