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辆统筹险”,事故后无法赔偿?湖南益阳一车主惹麻烦了

杨月 益阳赫山区法院 雨路 2025-07-09 16:32:55

导读:“机动车统筹”是保险还是风险?避坑必看!

“价格低、审核松、理赔快”的“车辆统筹险”,您在为爱车选择保险时心动过吗?注意了!车辆统筹≠车辆保险。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某修理厂诉被告曹某某等人涉机动车统筹险的修理合同纠纷案。被告曹某某在某统筹公司处投保统筹险后,驾驶重型货车追尾樊某、兰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某负全部责任,樊某、兰某无责任。后樊某、兰某受曹某某指示将二人的受损车辆放置在原告某修理厂处进行维修,但被告曹某某未支付维修费,酿成该纠纷。诉讼中被告曹某某申请追加其所购买机动车统筹服务的某统筹公司为被告,并主张由该统筹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我买了保险怎么还要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十分不解。

赫山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13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主体为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侵权人。

该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其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第三者统筹险也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本案被告曹某某要求某统筹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曹某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樊某、兰某车辆受损,曹某某作为侵权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某修理厂支付修理费,本案与其向统筹公司的追偿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相互独立,曹某某对外赔偿后,可依据合同要求统筹公司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1.机动车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其与商业保险虽然内容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却不能等同。

2.车辆统筹合同是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仅为双方具有约束性的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车辆统筹不等于商业三者险。

3.因车辆统筹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资质,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其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存在一定的理赔风险,车主如选择以统筹代替商业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另案向车辆统筹公司主张权利,不仅耗时耗力,更可能面临统筹公司无钱可赔的较大风险。

作者:杨月
来源:益阳赫山区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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