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反获刑!湖南常德有人“暴力讨债”获有期徒刑一年

周丽媛 石门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7-25 17:11:18

导读:钱没要到反获刑,“暴力讨债”不可取!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采取暴力手段讨债,往往适得其反,不但钱要不回来,还可能让自己触犯法律底线。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自2023年起,被害人杨某多次向被告人潘某借款。截至2024年7月,杨某仍有部分借款尚未归还给潘某,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24年7月中旬,潘某为追讨债务,指使周某将杨某带至周某住处看管并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杨某通过手机联系亲友借款。7月底某天晚上,杨某试图逃跑未果,遭潘某持铁棍殴打,并被关入猪圈羞辱。次日,潘某变本加厉,要求杨某在乡村道路上裸体游行,并在车内对杨某持续实施殴打行为。杨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将被害人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任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处理经济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周丽媛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