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朱奶奶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存进某银行的45000元定期存款,竟“不翼而飞”了!心急如焚的她,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依法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期间,朱奶奶分三次在涉案存折账户内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具体时间为:1月11日存入25000元、1月18日存入5000元、10月19日存入15000元,存款总额共计45000元。直到2025年初,朱奶奶在查询账户时发现该笔存款“不翼而飞”,遂要求银行返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总计金额为51244.2元。
庭审过程中,朱奶奶明确主张,自存款存入后从未办理过任何取款业务,且存折上亦无任何与取款相关的交易记录。同时,还指出,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拒不提供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资料,而该资料对于查明存款“消失”的真实原因至关重要。据此,朱奶奶认为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存款灭失一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银行一方则坚决否认朱奶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奶奶已对存折本上编号为1号的存款(即2021年1月11日存入的25000元)及编号为2号的存款(即2021年1月18日存入的5000元)实施了取款销户操作;同时,对编号为3号的存款(即2021年10月19日存入的15000元)进行了定期约定转存业务。
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留存有朱奶奶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凭证,以及办理业务时留存的照片资料。并且,存折本上所记录的业务信息,与某银行提交的账户列表、单笔操作情况等业务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彼此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相关业务系朱奶奶本人亲自操作完成。
朱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此系列行为系其基于真实意愿所为,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朱奶奶所实施的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另,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安全防范要求》的明确规定,银行内部业务视频录像的强制性保存期限为90日。具体到本案,朱奶奶于2021年7月23日支取部分存款,并于2024年4月19日进行定期转存业务,至2025年1月其最早向某银行主张权利时,已远远超出上述规定中视频录像强制性保存期90日的要求。鉴于此,某银行此时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录像资料,并不存在违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过程中,某银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办理凭证、签字确认文件、系统操作记录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朱奶奶实施取款、转存操作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经审查,某银行在涉案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内部操作规范和行业准则,从业务受理、身份核验、操作流程到风险防控等各个环节,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行业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
同时,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情况分析,朱奶奶所进行的存款业务,均系其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愿自主实施的行为,其财产权益并未因涉案业务而遭受任何实际损失。朱奶奶虽主张权利受损,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奶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朱奶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11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纠纷,根源在于老年储户对自身金融交易记录存在记忆模糊或理解偏差。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1、凭证留存是关键。办理银行业务后,务必仔细核对回单、存折或对账单上的交易信息,并妥善保管好本人签字的业务凭证、回执等原始单据。这些凭证不仅是业务办理的直接证据,更是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武器”。
2、明晰规则,洞悉本质。对于银行业务中的特殊条款,尤其是“约转”(自动转存)等关键内容,需清楚了解其确切含义和实际效果。以定期存款为例,到期后无论是选择自动转存还是进行手动操作,账户状态都会发生相应变化。
3、定期对账,排查隐患。建议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通过银行柜台、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短信提醒等方式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及时发现并处理疑问。
4、理解规则,把握时效。发生纠纷时,法律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某些关键证据存在法定保存期限限制,例如监控录像。一旦超过保存期限,这些证据将无法获取,可能导致维权困难。
5、善用协助,凝聚合力。老年朋友办理重要金融业务时,可请信得过的家人陪同,或向银行工作人员充分咨询清楚。遇有疑问,第一时间携带有效凭证向银行查询,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