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截瘫的六旬老人王某蜷缩在轮椅上,每月仅靠400元低保和亲生子女各500元的赡养费艰难度日。当他将希望投向成年继子邓某,盼其分担赡养责任时,却被一句“没义务”泼了冷水。
继子坚称自己从未受继父抚养。重组家庭里,继子女的赡养义务边界在哪?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成为认定继父母抚养关系的关键?高位截瘫继父的赡养诉求,法律会如何回应?
今年3月,石门县法援中心启动绿色通道上门相助,一场重组家庭的法理人情拉锯战,逐渐揭开谜底。
继子拒养高位截瘫继父
2020年颈椎结核病导致的高位截瘫,彻底碾碎了王某本就脆弱的生活根基。
这位肢体二级残疾的老人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而他与现任妻子熊某2014年重组家庭时,继子邓某文才12岁,如今已成年并参加工作。
王某希望他能承担自己一部分赡养责任,但遭到拒绝。在邓某看来,继父未曾尽到抚养义务,自己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3月20日,王某拨通了县法援中心的电话。面对这位行动不能自理的求助者,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收集相关材料。经审查,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先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董铭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董铭炎了解到,王某与熊某双方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邓某在学校读书期间一直寄宿在学校,周末和寒暑假多在奶奶及姑姑家居住。初中期间学费和学杂费,多由熊某支付,奶奶及姑姑也会给予支持。
如今,邓某从事教师工作。王某高位截瘫后,仅靠低保每月400元,及其亲生子女王某1、王某2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度日。
面对王某的控诉,邓某满腹委屈:“初中起我就住校,假期也在奶奶家过,学费是我妈出的,大学公费教育只花生活费。他没有养育过我,跟我也没什么感情,现在凭什么找我要钱?”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继父不仅告了自己,连身体本就不好的母亲也被推上被告席,这让他在情感上更加抗拒承担赡养继父的责任。
夫妻无财产约定
母亲支出属共同财产
继父要求已成年的继子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却以自己幼年未受其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就此陷入僵局。
那么,邓某是否应该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责任。”了解情况后,董铭炎锁定双方核心矛盾。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向当事人阐释《民法典》关于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并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他表示,王某与熊某结婚后,邓某跟随二人共同生活8年,具备继父母子女关系基础。
“若夫妻无财产约定,邓某母亲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共同抚养。”董铭炎说,由此可认为王某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承担了其初中至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习用品费,协调转学并配齐教材等事项。
他拿出2016年邓某考入某师范院校时王某以监护人身份在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上监护人处的签名,“这不是普通的签名,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诺。作为监护人签字,意味着王某在法律层面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对邓某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虽邓某因学习原因未与王某长期居住生活,但二人之间仍有生活上的交流。在王某年迈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情况下,邓某应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邓某的抚养能力及王某的需要程度综合考虑,法院判决邓某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支付王某赡养费至终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