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手术期间不幸离世,主人悲愤之下在网络平台发布 “黑心店”等言论并曝光医生照片,究竟是合理维权还是侵权?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公民维权需守住法律边界,网络发声不可逾越他人合法权益底线。
2024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小吴、小宏(化名)夫妇带着因车祸受伤的爱犬(法斗犬)来到岳阳市某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查,狗狗右后腿有5-6厘米外伤,伴随皮下出血,原告医生奇某(化名)建议手术缝合,并明确告知“麻醉有风险,可能导致死亡”。夫妇俩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医院按流程实施手术,不料麻醉过程中狗狗突发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夫妇俩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2万元,遭医院拒绝(医院称已尽告知义务,无过错,并出于人道主义退还2600元治疗费)。协商未果后,夫妇俩开始在网络发声:小吴用抖音号发布视频,配文“黑心店黑心老板”“曝光无良商家XX医院”,并附上医生奇某的照片;小宏则在朋友圈呼吁 “爱狗人士转发避雷”,称“七岁半的狗被这家宠物店治死,老板不道歉不赔偿”。相关内容经数十万粉丝转发,引发上千点赞和百余条负面评论,不少网友留言指责医院 “没良心”。
宠物医院奇某认为,对方在无任何责任鉴定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侮辱性言论并丑化医生肖像,已严重影响医院声誉,遂将小吴、小宏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权通过网络维权,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因爱犬死亡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 “黑心店”“黑心老板”等贬损性言论,并附医生照片,经大量转发后被不特定公众知晓,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肖像权,法院指出,被告使用医生奇某照片虽未商业利用,但结合 “黑心老板” 等贬损言论,已超出“舆论监督合理使用” 范围,不过鉴于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且侵权影响有限,未支持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小吴、小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宠物意外离世难免让主人悲痛,但维权需遵守法律规定。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有批评权,但应基于事实,避免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通过网络发声时,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或发布可能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内容。本案提醒公众:舆论监督不是侵权的“保护伞”,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合理维权才能既保护自身权益,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