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信口雌黄 男子被判道歉并赔偿

刘健、蒋镇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7-29 16:08:04

导读: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一旦造成不良后果,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芷江某村微信群聊”中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吴甲赔礼道歉,为吴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吴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均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某村村民。2024年7月8日,在外务工的吴乙接到其母亲邓某电话称“家中树木被人盗砍”,邓某怀疑是吴甲所为并前往吴甲家中询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邓某在与吴乙的通话中谎称“吴甲承认树木系其所砍,还被邓某持刀威胁……”,吴乙便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芷江某村微信群聊”(群成员有400余人)中先后发布了“吴甲偷我家里东西……”“准确的说不是偷,应该算抢……”等言论。当日上午11时许,吴乙报警,芷江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砍树木位于同村另一名村民吴丙家和邓某家交界处,树木系被吴丙卖掉,并非原告吴甲所砍。后经民警组织邓某和吴丙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另查明,在警方作出调查结论后,吴乙未在“芷江某村微信群聊”中对事件进行澄清,亦未向吴甲道歉及赔偿,吴甲便一纸诉状把吴乙诉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乙在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吴甲盗砍其家中树木的情况下,在成员多达400余人的微信群聊中发布“吴甲偷我家里东西……”和“准确的说不是偷,应该算抢……”等言论,其言论对象明确指向原告吴甲,吴乙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吴乙言论的传播使群聊中全体成员对吴甲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吴甲的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其行为侵害了吴甲的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生活中,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在核实情况后再进行相应处理,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对他人妄加揣测甚至在网络上恶语相加,只会让矛盾越来越深,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一旦造成不良后果,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当我们受到他人冤枉、诽谤和辱骂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在自行处理无果的情况下,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健、蒋镇嶷
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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