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作为最贴近群众生活的基层自治组织,其法律上的地位又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可以看到,居委会、村委会被归类于特别法人,其法人资格基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兼具公共服务与民事活动双重属性。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后,为履行职能可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以其自身名义参与诉讼,主张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形下可代为管理集体财产。
作者:王子涵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