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代胎儿主张继承份额能否支持?孕妇因医疗事故致使胎儿损伤,胎儿分娩后能否主张赔偿?针对该类问题,民法典特别设立了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款明确了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胎儿视为潜在的生命主体,体现对生命权的提前保护,是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突破。但在司法实践中,胎儿权益的特别保护一般适用于赠与、继承、侵权案件,胎儿可接受特定财产的赠与,如教育基金;在继承纠纷中,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中,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此外,司法实践中,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一方,还可以主张其胎儿分娩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4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李某在诉讼中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李某妻子已怀孕,两个月后其子出生。现李某主张王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之子尚为胎儿状态,李某系其法定扶养义务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直接影响李某对其子的扶养能力,李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提示】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合法正当权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此类情形下应当将胎儿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作者:王子涵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