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依法监督行政处罚,让违法者“罚当其过”,彰显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假烟混售牟暴利 检察监督破盲区
2023年11月起,徐某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内,将网购的假冒“苏烟”“利群”等品牌卷烟混入正品销售,涉案金额6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诉”不等于“不罚”!针对行刑衔接中的监管空白,湘潭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反向衔接机制,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定徐某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遂向县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意见,推动对其处以3万余元罚款并公开销毁全部假烟,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双向衔接显实效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本案是湘潭县检察院落实最高检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综合履职,既严守罪刑法定底线,又确保违法行为必受惩戒:
*刑事司法刚柔并济: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体现司法温度,但同步开展法治教育,筑牢守法底线;
*行政处罚精准发力:通过检察意见推动罚款、销毁假烟等处罚,铲除假冒商品流通土壤;
*社会治理延伸触角:结合案件开展烟草市场专项普法,从源头预防假烟泛滥。
检察官说法
“销售假烟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承办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让“刑事不罚”与“行政必究”形成闭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