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频现于公共交通场景中,其中辱骂、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威胁司乘人员生命安全,更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5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昭明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东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俞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内有驾驶员1人、乘客8人,共9人,从东安县芦洪市镇往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东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东安县端桥铺镇油塘村路段时,蒋某某不满俞某某多次要求其系安全带,就此事多次辱骂俞某某。车辆行驶中,蒋某某冲到驾驶室用手中雨伞击打俞某某头部,造成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开到公路旁的水沟里,车上乘客无人员受伤。经鉴定,该中型普通客车行驶时的速度为36km/h。
审理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方向盘连着生命线,安全带系着责任链!”任何对驾驶员的暴力干扰,都是对全车人生命的漠视。本案警示,普通客车不是个人泄愤的场所,驾驶舱更非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只要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便未酿成事故,也构成犯罪。乘客必须清醒认识到,系好安全带是法定义务,守住情绪是公民责任,触碰法律红线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郭艳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