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在路边贩卖大麻叶?李某被判刑1年

张文君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6-23 10:29:24

导读:6.26国际禁毒日|芦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为了有力震慑毒品犯罪,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社会氛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文艺巷“有点意思”酒吧前的路边,卖给刘某约10克大麻叶获利2000元。之后在,11月3日晚,李某在株洲市中心医院大门前马路边,又卖给刘某约5克大麻叶获利1400元。

2025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叶,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能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继续追缴。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对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含义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作者:张文君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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