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宠物在给我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纠纷,产生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常常让“铲屎官”们头疼不已。近期,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旷某在南岳区经营宠物店。2025年1月17日下午15时35分许,原告牵着他人寄养的白色比熊犬在店外遛狗时,遇被告赵某驾车带着自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前来询问为狗洗澡事宜,就在原告牵着比熊犬前去了解情况时,被告的阿拉斯加犬冲过来将比熊犬咬伤。事后,原告带狗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904元。随后,其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的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比熊犬存在挑衅行为的情况,被告赵某作为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理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注意义务,在上前接触阿拉斯加犬之时应注意自身和比熊犬的安全,原告的疏忽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损失由原告本人承担30%,被告赵某承担70%。
法官提醒
公民有饲养宠物的自由,但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严格履行管理责任,也是饲养者为自己规避法律风险及预防侵权纠纷筑起的最有效堤坝。清晰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的行为,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宠物失控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争端与赔偿纠纷。
作者:张海波 车璐炀
来源:南岳法院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