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来袭,小区外墙的玻璃突然发生爆裂,砸坏停在楼下前坪的小车,而车主未按规定停放,谁来担责?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高温酷暑的午后,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前坪,一辆小车的车顶被高空坠落的小区外墙玻璃砸坏。车主严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小车被送去修理,产生维修费21524元,保险公司向严某支付该笔款项。车主严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追偿。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某保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笔维修费。
另查明,事发时,小车停放的位置未在指定停车线内。
法院判决
岳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车辆维修费。
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玻璃发生爆裂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属于该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范围。案涉小车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坏后产生的维修费,已由某保险公司向车主严某进行了垫付,双方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严某将追偿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车主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车主严某未按规定停放小车,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酌定车主严某应就小车的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15066.8元(21524元×70%)。
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对小区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等安全管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墙面脱落、外墙玻璃发生爆裂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均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该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小区外墙玻璃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以及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玻璃爆裂坠落砸坏车辆,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需依约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外墙玻璃等定期检查、维护,消除隐患。否则,一旦共用设施致人损害,物业公司难辞其咎,需承担相应赔偿。车主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避免自身财产受损,维护公共秩序。希望物业公司和广大车主引以为戒,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