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地,却有“第三只手”,伸向病人及家属的口袋,盗窃他人的“救命钱”,实不可取!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6日—22日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湖南省湘乡市某医院住院部,趁患者午睡、检查等无人看管时潜入病房作案,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财物,累计盗窃3次共计2800余元。
另查明,该男子曾8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检察履职
经审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谷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谷某某在过去的20年间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处刑罚,其中也因盗窃病人财物被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频频作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建议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以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医院人流量大、环境复杂,就医患者及家属需提高防范意识,务必保管好贵重物品,谨防被“顺手牵羊”,如遇被盗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