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50多万,为逃避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法院判了

汉寿法院 2024-12-03 15:21:59

导读:将名下保险单转移至女儿名下,再以女儿名义退保并领取保单现金价值,自以为聪明逃债,实则掩耳盗铃。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经汉寿法院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汉寿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货款582021.2元。因王某某未履行义务,2023年10月11日,汉寿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保单,保单的投保人均为被执行人王某某。2023年10月19日,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并未报告财产及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鉴于王某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债务,执行员决定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涉案保单冻结、扣划工作。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23年10月27日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将其名下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王某琪(系王某某女儿),且由王某琪办理了退保业务,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由王某琪领取。

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被执行期间故意变更保单投保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汉寿法院将王某某以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审宣判前,王某某共退还汉寿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67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特别指出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积极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打击,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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