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而不是过失,更不是所谓严格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行为人完全可能忘记了财产来源因而不能说明,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便属于严格责任。其实,如上所述,本罪中的“说明”不等于证明,因而并不要求行为人说明每一笔财产的具体来源,只要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的渠道、途径即可。行为人在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却不能说明,应当认定为故意。按照本书的观点,如果确实由于时间长等原因不能说明来源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行为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刑罚完毕以后说明其财产来源系合法所得或者系一般违法行为所得的,原判决依然有效,不得改判无罪。
(4)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应维持原来的判决;如果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