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38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污染案件解释》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万人以上的;
(6)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本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本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