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陈甲,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陈甲成家后长期在邵阳市生活与工作,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株洲市生活与工作。
2020年2月,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
2022年11月,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陈乙单独所有。陈甲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陈甲提出,其与陈乙是姐妹,她们的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陈甲独自照顾。在王某离世后,陈乙隐瞒遗嘱内容,以“不争其他财产”为托词,从其手上将王某遗留下的一块玉和二十枚古铜钱骗走,后陈乙又持打印版遗嘱将王某名下的不动产转移至陈乙名下。陈甲认为,王某不识字,该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对王某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陈乙辩称,王某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王某的遗愿。玉和古铜钱是陈甲自愿给付。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