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