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熊孩子”违规骑行电动车造成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小萧的父母向夏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行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与驾驶“浦发”牌二轮电动车(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夏女士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先后多次在当地五家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小萧的父亲萧先生与母亲已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小萧由父亲抚养。
夏女士一方认为:夏女士受伤是由小萧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小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骑行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萧先生认为:夏女士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虽然小萧跟随其生活,但事情发生当天,小萧和母亲在一起,小萧母亲也应承担责任。
小萧母亲认为,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夏女士系颅脑严重受伤,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系夏女士骑乘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故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萧爸爸作为小萧的主要监护人,应对小萧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认为:小萧与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萧明知自己未满十六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仍罔顾电动车上的显眼标识,擅自骑行案涉车辆,主观过错明显。萧先生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骑行,亦存在明显过错。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有保险,但是其只承担年龄在16-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事故发生时,小萧所骑行的单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亦因未满16周岁,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无任何保险单,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小萧在骑车行驶过程中,遇正在骑车的夏女士相撞而发生事故,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萧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关系,并不因二人的离婚而消除,故此,结合小萧的年龄、事故发生时小萧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小萧父母基于孩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对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十六周岁以下禁止骑行”,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十六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成功,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虽然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得快,学骑车学得也快,但并不是说会骑车就可以上道路了,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还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还存在欠缺,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可跨越的红线。
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放任孩子随意使用家长账号,不管孩子如何要求,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孩子骑行电动车。家长要注意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伤及生命健康,造成他人损伤的监护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