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违法!
小佳(化名)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方能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将解雇或延长试用期。
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以小佳曾请假为由延长其“试用期”,不与小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延长的“试用期”内,又以小佳没有通过考核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佳认为,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传媒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标准,更没有出示关于考核未通过的书面材料,在试用期届满后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却口头通知他离职,属于无故辞退劳动者,公司应该给自己相应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因此,合同约定的期限就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小佳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佳请假、没有通过考核等理由,拒不按照约定与小佳续签劳动合同,有违诚信,损害了小佳的利益,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思提醒
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不可随意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三是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说“炒”就“炒”?该赔!
小袁(化名)入职某餐饮店,职务为餐厅经理,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两个月后,主管跟小袁说,烤肉店的工作不适合她,以业绩不达标为由与小袁解除劳动关系。
小袁认为,餐饮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餐饮店认为,小袁不能胜任餐饮店所规定的岗位职责,且小袁尚处于试用期内,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与小袁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在小袁入职时,并未明确告知其业绩考核标准,也未提交小袁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考核的相关证据。
餐饮店在试用期内与小袁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思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员工入职时知悉录用条件和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二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知识、学历、能力等方面不符合录用要求;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员工。
试用期受工伤怎么办?保护!
小黄(化名)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没想到,才入职没几天,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小黄办理工伤保险,小黄就在上班途中突然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赶紧为小黄补缴了工伤保险。
几个月后,小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他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迟迟未获得赔偿。小黄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公司认为,公司已为小黄补缴了工伤保险,小黄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小黄则认为,因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赔付他部分项目,另有部分项目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一直怠于配合办理工伤理赔手续,导致他无法获得全部的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才为小黄补缴工伤保险,所以在补缴工伤保险后新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建筑公司则应承担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小思提醒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是一致的,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经济补偿权等。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只要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并根据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对应赔偿项目。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结语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白用期”。用人单位应建立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在劳动者入职时告知考核标准,客观评价劳动者的试用期表现并准确留痕,依法依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样,试用期也不是劳动者的“挡箭牌”。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也要忠诚勤勉地履行劳动义务,免得白白丢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