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