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为: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