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容留“毒”友在车内吸食“上头电子烟”

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14:46:19

导读:“瘾”君子容留“毒”友在车内吸食“上头电子烟”,如此“义气”可真“刑”!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的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决心,彰显了法律威严。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他人的福特蒙迪欧小轿车,搭载冷某某、邹某某、文某某、刘某某一同来到东安县白牙市镇某酒店地下室与曾某某汇合,尔后6人在酒店地下室福特蒙迪欧小轿车内一同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依托咪酯烟弹由文某某、邹某某提供,电子烟杆由曾某某提供。十余分钟后,张某以车内音响设备效果不好为由,提议换乘至停在酒店地下室张某本人的凯迪拉克XTS小轿车内,由张某驾驶该车辆搭载另外5人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水上乐园旁的高架桥下面继续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依托咪酯烟弹全部吸食完后,张某驾驶车辆回到了酒店门口,邹某某、文某某、刘某某下车离开,另外3人在车里呆了1个多小时后各自离开。

法院判决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等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所以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就是吸毒,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对这种含依托咪酯的加料电子烟“欲罢不能”。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可以是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吸毒本身只是违法行为,但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对毒品衍生犯罪的纵容和包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新型毒品,坚决不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勇于对毒品说“不”。朋友之间即便关系再好、交情再深,也不要出于朋友情、兄弟情或者好面子而对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帮助,要遵纪守法,恪守法律红线,坚决抵制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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