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车主以司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新晃法院 2024-05-09 14:46:15

导读:连环交通事故,车主以司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能自行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吗?

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哪些情况下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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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3年2月,吴某甲雇请杨某甲驾驶A车(重型自卸货车)。2023年3月29日12时许,杨某甲驾驶A车从新晃县中寨镇驶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同日12时48分许,当车沿G320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晃县鱼市镇岩山村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驾驶人曹某甲驾驶的B车(轻型栏板货车)尾随相撞,后又与驾驶人杨某乙驾驶的C车(小型轿车)及驾驶人黄某驾驶的D车(大型普通客车,当时正在下客)相撞,其中,驾驶人杨某乙驾驶的C车被撞开,未与黄某驾驶的D车相接触。本次事故造成驾驶人曹某甲、杨某乙、黄某及C车乘车人杨某乙、杨某丙、谭某,D车乘车人吴某乙、曹某乙、舒某、刘某、罗某、吴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驾驶人曹某甲、杨某乙、黄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杨某甲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曹某甲、杨某乙、黄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罗某于当日15时03分被送至新晃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颈脊髓不全损伤;2.慢性胃炎;3.高血压病3级……。原告罗某在新晃县人民医院住院79天,于2023年6月16日出院,花医疗费24 390元。

2023年7月11日,A车的实际车主吴某甲以雇请司机杨某甲名义与罗某、曹某乙、吴某丙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伤者罗某产生医疗费24390元,经协商认可误工费90天×113元=10170元,护理费80天×137元=10960元,伙食费79天×100元=7900元,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1100元,伤者罗某除去医疗费外的人伤赔偿共计30130元……赔款到位后,双方就本次事故不得再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并自动放弃就本次事故再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上述协议中签字处有“杨某甲、罗某、曹某乙、吴某丙”。庭审中,某保险怀化分公司代理人胡某表示协议是其代为拟定;杨某甲表示本人未在协议中签字;吴某甲表示系其参与签订的协议,杨某甲的字样系其代签,其认可该协议书。

另查明,吴某甲已为A车在某保险宜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曹某甲驾驶的B车在某保险怀化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宜春分公司已赔偿罗某损失共计46 983元。吴某甲已垫付罗某医疗费4500。

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全部赔偿责任,罗某认为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7 495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杨某甲系吴某甲雇请的司机,吴某甲才是A车的实际管理和使用人,吴某甲与相应的保险公司才应是本次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协议书》中杨某甲的签字虽系吴某甲所写,不是杨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是吴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甲亦在庭审过程中对此协议书表示认可,且该协议书的赔偿费用是经过某保险怀化分公司计算,由某保险怀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拟定的,虽然某保险宜春分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某保险宜春分公司及吴某甲亦按照该协议赔付了罗某大部分的损失,罗某已接受。故此,法院对2023年7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采信,并确认该《协议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经核算,某保险宜春分公司需赔偿罗某的费用已经履行完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怀化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某3076元;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多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本案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1.发生交通事故后能自行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吗?

答: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当事司机酒驾、药驾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等情况下不能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的。

2.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有效吗?

答:当事人具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则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随意反悔。

3.哪些情况下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可撤销?

答: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等,造成个别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对受害方显失公平。比如:交通事故造成隐性骨折、颅脑损伤等后果难以预判,受害人对自己的伤情存在误解,在不清楚自身受伤程度的情况下,即可能构成伤残等情况,订立与实际损害不符的赔偿协议,且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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