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2024-05-08 10:39:04

导读: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系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

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系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确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时间,应当从胎儿出生的事实推溯其出生前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出生前,可以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继承权、受赠与权、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等均已存在,尚未实际享有,待其出生成为法律上的“人”时,即可当然地、溯及既往地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状态。胎儿就是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包括的内容是:

1、继承权。

2、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

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5、身份权请求权,如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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