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已婚男结婚,女子向其多次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来源:汉寿法院 2024-04-11 17:10:19

导读:​为了和已婚男结婚,女子陆续向其转账4万多元,不正当交往期间的转账,是附义务赠与还是不当得利?能否要求返还呢?近日,常德市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邹某是有妇之夫,与陈某(女)相识于2021年11月,之后两人确立了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邹某多次从陈某处支取零用钱,少时14元,多则4000元,陈某本着以结婚为目的,为维护双方情感,也多次给邹某转账。

直至2023年春节期间,陈某通过刷抖音发现邹某已婚有家室,而陈某在已知邹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继续向邹某转账。截至2023年11月,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邹某转账共4万余元。

后两人发生矛盾,陈某要求邹某将近两年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花销退回,遭到邹某的拒绝。陈某认为,之所以向邹某转账,是因邹某的欺骗,答应与自己结婚,现二人再无可能,邹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钱财,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返还钱财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小额转账的行为,目的在于存续其与邹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明知邹某已婚,其表达与邹某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已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邹某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都有过错,故邹某向陈某返还部分财产。
承办法官通过向陈某、邹某释明法理,并当庭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了道德谴责与思想教育,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邹某向陈某返还1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法律不保护不合法的权利,因此面对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谨记对家庭责任,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