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车致乘客下车时摔倒,交强险赔不赔?

湖南法院网 2024-04-16 16:27:32

导读:溜车致乘客下车时摔倒,乘客是“本车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法院判了!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3.8万余元。

2022年12月11日,罗某驾驶客车停车下客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致使乘客胡某下车时摔倒在地受伤。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鉴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另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由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罗某系岳阳县某汽车公司所雇请的员工,其驾驶的客车也系岳阳县某汽车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将罗某、岳阳县某汽车公司及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核实后得知,事故发生时原告已下车且双脚着地,而非车上人员,其各项损失不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付范围。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判断属于车上人员或第三者,是原告身份是否完全脱离于车体,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溜车导致,根据视频显示,溜车时原告尚在车上,并没有完成下车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溜车,是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是否属于“车下第三人”,判断受害人到底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应当根据其在事故时所处的位置进行判断,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外即为“车下第三人”;当受害人在“本车人员”及本车人员之外的“车下第三人”之间存在空间上的交叉或延续时,应当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出发,本着受害人获得较为充分赔偿的司法理论,作出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认定。

本案中,胡某是在下车过程中因被告罗某操作不慎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视频显示,胡某之后仍有乘客下车,事故发生时胡某已完全处于车外状况,故法院认定胡某是“车下第三人”而不是“本车人员”,甲保险公司应对罗某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和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后,甲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诉至岳阳中院,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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