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首例危险作业刑事案件,法院这样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4-04-16 16:27:04

导读:被告人段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该案系怀化市住建局和怀化市城管局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联合执法中,通过“行刑”衔接,依法移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查,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从湖南省中方县的张某处以每瓶105元购进罐装液化石油气后,以每罐128元至132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怀化市鹤城区的商户及居民。被告人段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上述时间段内,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经济社会日益发展,但在经济发展中,积累的安全事故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宁夏银川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教训及其惨痛。通过案例,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法律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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